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各类家长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为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理论与方法所开办的业余学校,是中学、小学、幼儿园进行家长工作的有效形式之一。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国家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比较系统地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改进教育方法,沟通与各类教育的联系,促进儿童的全面和谐发展,推动家庭和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中学、小学、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努力开办家长学校,同时提倡其他有条件的教育、卫生等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街道等组织开办家长学校。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各类家长学校由市、县(区)乡镇教育部门和妇联管理,行政事务由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家长学校的开办、停办,由主办单位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妇联备案。
第七条:家长学校的主办单位要努力为家长学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
第八条:家长学校的校长要主办单位聘任。家长学校校长聘任教务主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师应具有较为系统的教育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一般以兼职为主。教育部门、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应以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辅导。
第十条:家庭教育纲要由妇联联合会、省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各市、县(区)、乡镇妇联和教育部门根据纲要,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家长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家长学校一般按学生年级段为家长编班,教学对象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家长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向参加学习的家长斟情收取少量资料费。各校经费使用情况,每期结束向学员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教学
第十三条:家长学校以分班教学为教学的基本形式,兼顾开展其它形式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教学课时数,幼儿园阶段一般为十五课时,小学阶段一般为三十课时,初中阶段一般为十五课时。家长学校根据所服务区域家长单位作息的一般情况,灵活安排授课时间。
第十五条:各类家长学校要遵循教育原则针对学员年龄、家庭角色及职业、文化程度等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及其它活动应主动与幼儿园、学校教育和社会其他教育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配合,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教学人员要认真备课,精心组织教学,是学员有所收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本规程及家庭教育纲要是考核我省个类家长学校,评估教训质量的基本依据和标准。
第二十条:家长学校建立常规教学和其它活动的考核制度,每期结束前应对教学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评选学员。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定期视导家长学校,并将家长学校工作成绩列为评比文明学校、文明单位的条件。
各地妇联应将家长的学习情况作为评比“优秀家长”、“五好”家庭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市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省妇女联合会和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试行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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