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江苏省新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本着全员育人的教育宗旨,遵循教育规律,构建“家庭与学校”、“家长与老师”之间的教育合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整体教育网络。
第二条 旨在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学校、家庭与社会间的相互理解,以确保教育者的自律和受教育者的公平,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也便于学校及时、直接地了解家长对学校运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充分发挥家长资源,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由在校学生中品行端正、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部分家长代表组成,经班主任、年级组老师提名,学校行政与本人协商确定,每班一至两名。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和两名秘书长组成。家长委员会主席及秘书长由学校行政在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换届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及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原则上3/4成员予以留任。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主要管理部门是政教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映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6.有权为学校的教育发展提出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方向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各项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关系,促进家校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 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四章 管理与行政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学校。委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要处理各项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常务会议一次左右,计划、讨论、落实和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办公地址:学校办公楼三楼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