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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工会委员会职责

日期:2010-11-07阅读次数:

校工会委员会职责

校工会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委员会,在学校党支部、行政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校工会的职责是:

1、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校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4、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5、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行政签订劳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6、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竞赛及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7、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开展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8、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部门做好教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

9、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岐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10、搞好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11、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各种服务事业。